经交通运输部赞同,现将《对美船只收取船只特别港务费实施办法》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第一条 为执行对美船只收取船只特别港务费公告要求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世界海运法令》等法规,保护我国航运业开展利益,拟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从事世界海上运输、靠泊我国港口并契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船只,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交纳船只特别港务费:
(三)美国的企业、其他安排和个人直接或直接持有25%及以上股权(表决权、董事会座位)的企业、其他安排具有或运营的船只;
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中由我国制作的船只免于交纳。仅进入我国船厂修补的空载船只,以及其他经确定予以豁免的船只免予交纳。
(一)自2025年10月14日起靠泊我国港口的,按每净吨400块钱计收;
(二)自2026年4月17日起靠泊我国港口的,按每净吨640块钱计收;
(三)自2027年4月17日起靠泊我国港口的,按每净吨880块钱计收;
(四)自2028年4月17日起靠泊我国港口的,按每净吨1120块钱计收。
同一艘船只,一年内收取船只特别港务费不超越5个航次。每年4月17日为年度计费周期开始日。
第四条 船只特别港务费由船只挂靠港口所在地海事处理机构担任收取,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则处理、运用。
第五条 船只在同一航次挂靠多个我国港口的,仅在首个挂靠港交纳船只特别港务费。一年内挂靠我国港口超越5个航次的船只,前5个航次需交纳船只特别港务费,凭前5个航次的缴费信息后续航次不再收取费用。
第六条 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在船只估计抵达我国港口7日前(航程缺乏7日的,在驶离上一口岸时),照实向港口所在地海事处理机构通报船只的制作国、悬挂国旗、一切人、运营人、租借状况、本航次拟挂靠港口等信息,并交纳船只特别港务费。
第七条 港口所在地海事处理机构应当对一切预抵港船只状况做核实,发现涉嫌瞒报、漏报第六条所列船只信息的,应当责成船方或其代理人补报信息。
第八条 违背本办法,未按规则缴清船只特别港务费的船只,海事处理机构不得为其处理进出口岸手续。
船方或其代理人躲避交纳船只特别港务费的,关于现已驶离我国港口的船只,下次挂靠我国港口前应当补齐欠缴的费用。
抄送:外交部、财政部、商务部,部办公厅、方针研究室、法制司、财政审计司、世界合作司、海事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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